序 言
武汉体育学院是新中国首批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体育院校之一,原为国家体育总局直属院校,2001年9月调整为国家体育总局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以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体育院校。2018年入选湖北省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
武汉体育学院溯源至1936年江西省立体育场附设体育师范班,原名中南体育学院,1953年成立于江西省南昌市,由华中师范学院体育系和南昌大学体育专修科合并而成。其前身为1941年成立的国立体育专科学校和1942年成立的江西省立体育师范专科学校。中南体育学院1955年迁至湖北省武汉市,1956年更名为武汉体育学院,1958年武汉体育师范专科学校并入武汉体育学院。
学校秉承“公勇诚毅,学思辨行”校训,坚持“融体育、科技、人文教育为一体,集道德、文化、专业素质于一身”的办学理念,弘扬“为国争光、艰苦奋斗、顽强拼搏、追求卓越”的马灯精神。
面向未来,全面对接教育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国家战略,深化体教融合,强化办学特色,到本世纪中叶,百年武体,全面建成中国前列、世界一流应用研究型体育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武汉体育学院,英文名称为Wuhan Sports University;中文缩写:武体或武汉体院,英文缩写:WHSU;学校中英文名与简称均受知识产权保护。学校国际互联网域名是http://www. whsu.edu.cn。
第三条 学校设在武汉,有东湖(卓刀泉)校区、藏龙岛校区、东湖高新区(豹澥)校区和武当山校区,法定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461号,邮政编码430079,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湖北,服务中南,面向全国,瞄准世界,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多层次应用研究型体育人才,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以本科教育为基础,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开展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积极推进国际合作教育,稳步发展来华留学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度发展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校学科专业覆盖教育学、艺术学、文学、管理学、医学、工学、理学、经济学等门类,形成以体育学为主干,体育学与其他学科交叉发展、融合发展、特色发展、协调发展的应用研究型学科体系。
第九条 学校坚持教学、科研、训练相结合,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文化润校。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二条 举办者为湖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并逐步增长。
第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一)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和湖北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三)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五)为经济社会发展、体育发展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体育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体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指导二级学院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养工程,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坚持党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武汉体育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主持党委经常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党委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制度,书记和校长要带头增进班子团结,带头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维护者和实践者。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驻武汉体育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是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在武汉体育学院的派驻机构,对湖北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委全委会议,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学校党委全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二十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干部队伍建设以及人才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
党委常委根据学校工作分工,对党委常委会负责。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依照《中共武汉体育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训练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主持,依照《武汉体育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设立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训练、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处理相关学术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专任教授应占多数。委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单位负责人、与教学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组成,主任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开展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审议、评估和服务等工作。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各级别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职务的评议推荐。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年开评前从学校高级评委库中抽签产生,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议推荐小组成员每年开评前从学校评委库中抽签产生,依据学校每年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等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竞赛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相关学院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优秀教练员代表组成,主任由分管训练竞赛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竞赛指导委员会负责开展学校竞技体育和大学生体育竞赛相关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等工作。
学校竞赛指导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四类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任务,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管理权。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二级学院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制订。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突出政治强、业务好、品行优、在师生中有威望的要求,选优配强二级学院领导班子,特别是班子正职,增强班子整体功能。二级学院党政正职一肩挑的,应配备专职常务副书记。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党组织的全面工作。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及党政联席会会议议事规则。
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出席成员为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人才管理、思想政治教育、教风学风、师德师风、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组织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主要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教师(教练员)队伍建设、学生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重要事项。其中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议推荐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相关对应的工作,向校级对应的委员会提交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二级党组织根据教职工人数,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六条 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直属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参照二级学院的管理体制。直属附属医院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为学校医学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提供支撑,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下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决策及改革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九条 共青团武汉体育学院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武汉体育学院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第四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议机构,是学校加强民主管理、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校务委员会由现任校领导,校内单位负责人代表,知名专家学者及优秀中青年教师代表,工会、共青团主要负责人及党外人士代表,校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社会贤达及知名校友组成。校务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等进行咨询和审议,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开展心理咨询服务,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途径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治理。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学习、培训机会和工作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表现突出,为国家、湖北省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保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一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严格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对教职员工违反教育部、湖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六十二条 到站博士后、访问学者、外聘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和关心离退休职工,鼓励离退休职工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发挥余热,努力为离退休职工提供良好服务,共享学校发展成果。
第六章 资产、经费、后勤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补助为主,以依法收取学费等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广泛接受社会捐赠。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经由校长负责,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按照《预算法》,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重大项目投资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校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审计部门在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学校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保护和利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支撑学校高质量发展,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七十四条 学校重视、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优势,保持和发扬学校竞技体育特色,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各级各类体育后备人才,开展各级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和体育教师等培训活动,为国家和地方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加强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沟通与合作,通过联合办队、联合办学、联合科研、产教融合等形式,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来华留学生教育和国际体育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八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积极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力开展体育非物质文化的研究,努力成为中国体育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武汉体育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十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八十一条 学校成立武汉体育学院校友会,设立专门办事机构。武汉体育学院校友会是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规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二条 武汉体育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致力于加强武汉体育学院与校友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校友和社会各界捐赠,筹措资金,推动湖北省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基金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图案上下标有中、英文校名,中心图案由“武体”汉语拼音中的声母“WT”变形成和平鸽和田径跑道,组合后形似行进中的火炬。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中的标准色为釉红色(C36 M100 Y86 K2)。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在校学生和校友佩戴的有校名的证章。教职工、在校学生用校徽为长方形,校友用校徽为圆形。具体图案、制作规格和色彩分布如下:
教职工用校徽:釉红色为底(C36 M100 Y86 K2),白色为字。

在校生用校徽:白色为底,釉红色为字(C36 M100 Y86 K2)。

校友用校徽:白色为底,釉红色为字(C36 M100 Y86 K2)。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则使用白色标识;旗面为白色,则使用红色标识。
校旗规格如图所示: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武汉体育学院校歌》。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公勇诚毅 学思辨行”。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校内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九十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调整、修改、补充和完善,修订程序为:将修改的章程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后生效。